個人覺得104年的新規定是有問題的
即原本若是初考、地特四等或是普考的人,已經有了一定的年資
可能已經有了14~21天休假,但是考上高考之後,年資[強迫]中斷,
而且還是[跨年]中斷,一次斷掉兩年,當年沒休假,明年也沒休假
後年才能接續之前的年資,這樣不是變相侵害到我們的工作權和財產權嗎?
國民旅遊卡和不休假獎金也是不少的數目吧?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有人注意到嗎?
我個人覺得新修改的令,違反了憲法第15條和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和法律
保留原則。請各位大大們給予指教,謝謝。
神祝福妳們。
--
記得要有肩膀,這是男人唯一能公平和他人較量的場所。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