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地自建的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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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消金高手,

還請各位幫忙解惑~

客戶A名下無房,

父親購買土地自地自建,

並將土地所有權贈與給A,

現在建物已完工,並已登記A的名下,

打算以A名義貸款,

並償還之前自地自建的建築融資。

請問,

這種例子算是自用住宅貸款嗎?

是否受限於銀行法12-1呢?

還是說,此例不算購置房屋(無買賣行為),

不適用於銀行法12-1,可以徵提連保人?

還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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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20-05-13
沒有提供買賣契約就不算購置,另外保證人的話應該可以用
借款人為增強自身授信條件去徵提一般保證人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0-05-17
主動 申請提供保證人
Kumar avatarKumar2020-05-21
主要是看前順位聯徵掛什麼項目吧,不可能前順位掛1 代
償掛4的道理,而且個人土建融還是72-2啊,除非是危老才
能剃除,是可以用增加財資力的前提下徵提保證人的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5-25
當時建融是父親做借款人,用a當借款人代償會有贈與問題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0-05-29
前順位代償掛1,增貸掛4,切兩個額度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6-02
同一樓 非買賣就不是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