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遺失的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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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機關內有一台筆電差點遺失,後來有找到,
但想請教萬一真的遺失要如何處理?詳細經過如下:

該筆電保管人掛在單位主管A名下,
平時使用及管理人員是非正式編制的行政助理B。

當天是某主管人員C向B借用該台筆電到會議室使用,
B幫忙把筆電拿到會議室(C很常借,通常都叫B幫他拿),
但B下午休假,他的假單給另一位同事D代理,
下午主管C忘了收筆電就下班了。(通常B在的話會記得幫忙收)

因本機關晚上有其他場域是開放給民眾的,
故大門不會鎖,有可能會有人誤闖會議室並拿(偷)走筆電,
幸好後來第二天早上B來看到筆電還在。

想請教如果真的遺失了,這情況應該是誰要賠償?
1.掛名的保管人A?
2.實際的使用人B?
3.借用人C?
4.B的代理人D?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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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5-10-24
Ze實際使用人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0-25
A先賠償 再跟B要錢.
John avatarJohn2015-10-28
如果是B的話,下午是D代理,D會有賠償責任嗎?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10-29
誰借的誰就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