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銓審職等問題求解答,急!得否提復審 - 公職
By Sarah
at 2015-12-16T01:52
at 2015-12-16T01: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vehow (保保)》之銘言:
: 各位公務人員好
: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懇請專業的人事人員幫忙解答,第一次發文排版可能
: 不佳而內容可能有點長,煩請大家有耐心看完且幫忙解答,是有關調任銓敘審
: 定職等的問題,由於小弟家中有長輩,正近花甲之年,近日來收受人事主管機
: 關的審定職等函,是攸關是否得提復審事項之事,但礙於復審提起時間收受處
: 分書之次日起僅有三十日而已,晚輩不忍看其因此事困擾而導致身心疲憊不堪
: ,特來公職服務版找尋協助,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小弟萬分感謝,茲
: 說明如下:
: 小弟長輩於
: 1.民國94年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 2.民國97年1月合格實授薦任七職等於A機關擔任組長職務(調任B機關時已敘薦
: 任七職等本俸五級475)。
: 3.民國99年7月調任B機關自願簽降任官等文書而擔任之委任五職等書記職務敘
: 委任五職等年功俸七級(47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略以: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因此,據PO所述,因A機關時已敘任薦七本5,調任B機關為自願調任低官等(薦->委),
又依據俸給階梯表,薦7本5比照委5年功俸7,是敘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委5年功俸7
: 4.民國101年俸級已敘至委任五職等年功俸第十級(520)。
: 5.民國104年11月調任B機關職務列等委任四職等至薦任六職等之里幹事職務。
: 6.民國104年11月30日收受銓敘部之銓敘審定薦任六職等資格敘薦任六職等年
: 功俸五級(520)通知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1條第1項略以:
各機關職務,依職務列等表規定列二個或三個職等者,初任該職務人員應
自所列最低職等任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任用資格者,依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
為限。
因此,據原PO所述,民國101年已敘至委5年功俸10
又民國104年11月調任職務列等委任4職等至薦任6職等之里幹事職務
雖已具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該員前曾銓敘薦7有案)
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薦6)為限
又依據俸給階梯表,委5年功俸10比照薦6年功俸5,是敘該職務薦6年功俸5
: 請問得否提起復審,因其於民國97年已薦任七職等登記有案,而銓敘審定薦任
: 七職等年功俸三級(520)呢?亦或審定職等是由所擔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職等
: 是由於曾有自願降任官等之影響呢?由於復審期間提起時效有限,懇求專業人士
: 幫忙解答了,萬分感謝啊!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PO可提起復審。惟提起復審不等同勝算必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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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公務人員好
: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懇請專業的人事人員幫忙解答,第一次發文排版可能
: 不佳而內容可能有點長,煩請大家有耐心看完且幫忙解答,是有關調任銓敘審
: 定職等的問題,由於小弟家中有長輩,正近花甲之年,近日來收受人事主管機
: 關的審定職等函,是攸關是否得提復審事項之事,但礙於復審提起時間收受處
: 分書之次日起僅有三十日而已,晚輩不忍看其因此事困擾而導致身心疲憊不堪
: ,特來公職服務版找尋協助,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小弟萬分感謝,茲
: 說明如下:
: 小弟長輩於
: 1.民國94年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 2.民國97年1月合格實授薦任七職等於A機關擔任組長職務(調任B機關時已敘薦
: 任七職等本俸五級475)。
: 3.民國99年7月調任B機關自願簽降任官等文書而擔任之委任五職等書記職務敘
: 委任五職等年功俸七級(47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略以: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因此,據PO所述,因A機關時已敘任薦七本5,調任B機關為自願調任低官等(薦->委),
又依據俸給階梯表,薦7本5比照委5年功俸7,是敘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委5年功俸7
: 4.民國101年俸級已敘至委任五職等年功俸第十級(520)。
: 5.民國104年11月調任B機關職務列等委任四職等至薦任六職等之里幹事職務。
: 6.民國104年11月30日收受銓敘部之銓敘審定薦任六職等資格敘薦任六職等年
: 功俸五級(520)通知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1條第1項略以:
各機關職務,依職務列等表規定列二個或三個職等者,初任該職務人員應
自所列最低職等任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任用資格者,依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
為限。
因此,據原PO所述,民國101年已敘至委5年功俸10
又民國104年11月調任職務列等委任4職等至薦任6職等之里幹事職務
雖已具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該員前曾銓敘薦7有案)
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薦6)為限
又依據俸給階梯表,委5年功俸10比照薦6年功俸5,是敘該職務薦6年功俸5
: 請問得否提起復審,因其於民國97年已薦任七職等登記有案,而銓敘審定薦任
: 七職等年功俸三級(520)呢?亦或審定職等是由所擔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職等
: 是由於曾有自願降任官等之影響呢?由於復審期間提起時效有限,懇求專業人士
: 幫忙解答了,萬分感謝啊!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PO可提起復審。惟提起復審不等同勝算必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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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5-12-16T03:07
at 2015-12-16T03:07
By Zenobia
at 2015-12-18T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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