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招標,不能訂後續擴充條款?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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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恕刪
: : a. 之前有買一台機器
: : b. 現在要買零配件:
: : b.1: 簽准以22-1-4辦理
: : b.2: 投標須知有列後續擴充2年
: : 也就是說, 第1年的採購依據是22-1-4; 第2-3年的採購依據是 22-1-7
: : 我們政風說不能這樣做?
: : 請問一下, 政風的說法有依據嗎?
: : ps: 我這樣做的好處是, 議價只要議一次就好
: : → SELEX: 用22-1-4,還會有公告程序? 01/09 19:17
: 樓下就是一種公告程序 XD
: : → ahanchan: 細則23-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01/09 22:47
: 但是 細23-1 所謂之 徵求受邀廠商不是招標公告
: 採購網給他的名稱是 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

首先,要澄清的是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的公開徵求,

與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A大在這邊誤會了

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所以本質上這個徵求受邀廠商資訊就是正式的招標公告

在電子採購網上,也是獨立的一種招標方式,不可不辨!!!!




: 工程會說明網站
: http://ws.pcc.gov.tw/epaper/10105/procurement.htm
: 節錄
: 依本會88年10月14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
: 如原採購係採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因未刊登招標公告,
: 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
: 22.1.7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招標公告 和 招標文件 皆是法定名詞
: 細33-1 所述之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不符招標公告之法定型式


請注意這個解釋函最下面有一段附註:

本函說明3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之限制性招標。


基本上,只要將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即可,亦無限制需何種型態之招標公告

因此,限制性招標如依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並載明後續擴充條款

即符合後續擴充之"於招標公告敘明"之要件,可辦理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


: ---
: 再來 22.1.4 有沒有需要使用細33-1前段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 參考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169853&article_id=95317
: https://goo.gl/WfFLPa
: 再來原案 買1年 擴充2年...
: 大部分監辦都有以小/短 綁 大/長之疑慮
: PS.沒說您的案子有問題 是指大部分都有此疑慮 至於個案就您自己判斷

工程會是說1年+4年是顯不合理,因此1年+2年尚在合理範圍內

我知道很多機關監辦會有意見,但我還是必須盡量灌輸大家這個正確觀念

不需要常常用以小綁大嚇自己,畢竟法無規定後續擴充期間之上限


: 真有需要
: 乾脆簽2年約
: 這還保證廠商一定要履約


2年約不建議,如果中樂透遇到壞廠商,就收尾收不完

可以考慮的是1+2的後續擴充,但是後續擴充採逐年辦理的方式

也就是表現好的話,就1+1+1

: PS.後續擴充也是雙方合意(機關 或 廠商 都能拒絕)
: 或建議 1年綁1年
: 真的要1年綁2年以上
: 個案其他條件就必須注意 避免疑慮


最後,22-1-4有沒有可能採用細則第23條之1,以公開徵求方式辦理

答案是可以的,可以參考共同供應契約,台銀有很多案子都是用22-1-4搭配細則辦理

個人也很推薦這樣辦! 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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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Poppy2018-01-14
感謝
Puput avatarPuput2018-01-18
ps:我這個案子是每年三都會做一次,...歷經好幾任都這樣做
Ida avatarIda2018-01-22
現在換政風, 突然說這樣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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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1-27
如果採A大的解釋(我覺得他的解釋也說的通啦),代表本機關
10年來, 至少三任的採購都做錯(這十年的監辦單位也都沒看到)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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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困惑是, 要不要改變做法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02-02
以後不訂後續擴充條款了, 每年都辦一次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2-04
甚至更進一步的, 依https://goo.gl/WfFLPa 這個網站(最後)
Ingrid avatarIngrid2018-02-06
的看法,... 不要公告了(增進採購效率)
Eartha avatarEartha2018-02-07
ps:本機關這幾年來, 幾任的採購及監辦, 應該是採A的看法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2-09
採A大的看法,...我倒不覺得, 做錯都沒人看到
Carol avatarCarol2018-02-11
因為每年也有上級稽核,...難道都沒人發現???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02-14
問題已經釐得很清楚了,乾脆打去工程會問好了,反正
就行或不行
Olga avatarOlga2018-02-16
幾乎打不進去
Liam avatarLiam2018-02-17
之前都沒注意到這個問題,先推一個
Wallis avatarWallis2018-02-21
您是對得 握確實錯用 原文做修正了 感謝您
Eartha avatarEartha2018-02-25
台銀採22-1-4+上限制性招標公告https://goo.gl/3Jim5K
Carol avatarCarol2018-02-28
原生碳粉匣只能原廠製造供應,但他們沒在自己販賣的
Kelly avatarKelly2018-02-28
都透過經銷商或代理商,招標時原廠也不會來投標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3-01
投標進來的都不是22-1-4所稱的「原供應廠商」
Oscar avatarOscar2018-03-02
老實說我覺得有點違反直覺
Kama avatarKama2018-03-03
bota兄大概是因為不想每年議價 所以才會1+2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3-05
並且敘明後續擴充條件單價比照原契約 這樣後面2年換文就好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3-05
如果這10年都是1+2這樣辦 顯然廠商可接受3年同一價
Sandy avatarSandy2018-03-08
那乾脆一次標3年 後2年敘明如機關次年預算未獲得通過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3-10
則雙方得中止契約的條文 實務上不通過的機率微乎其微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3-14
這樣一次標3年 在第1年做3年份量的決標公告就好
Harry avatarHarry2018-03-17
後2年連決標公告都不用做 也不必換文 除非預算沒通過
Jacky avatarJacky2018-03-19
前提是廠商肯3年同一價 有些廠商不肯 就是要1年1年議
Ivy avatarIvy2018-03-19
如果1年1年議 那限制性招標用22-1-2 22-1-4 22-1-7都一樣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3-21
另外用22-1-4 我會再考慮 真的只有這家廠商可以有零件嗎?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8-03-24
不過老實說 用22-1-2,22-1-4然後以23-1公告
Mia avatarMia2018-03-27
10年來我沒遇過第2家廠商投標 算是夜路走多沒遇到鬼吧
Dinah avatarDinah2018-03-30
儀器類的是這樣 不管公開還是公開徵求限制性 都只有1家投
Olivia avatarOlivia2018-04-02
不算夜路吧,儀器維護案,原廠貨找原廠的案子,一般
Iris avatarIris2018-04-04
廠商不會去跟原廠搶,到時老大不爽不給原廠零件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