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中有提到: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
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假設配偶於今年10月15日分娩,已於10月13至16日請了四天的陪產假
現想要在10月30日請剩餘的一天陪產假合乎規定嗎?
對條文的但書不是很理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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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中有提到: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
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假設配偶於今年10月15日分娩,已於10月13至16日請了四天的陪產假
現想要在10月30日請剩餘的一天陪產假合乎規定嗎?
對條文的但書不是很理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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