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剪貼判決 荒唐法官解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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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lyshu (愛笑的兔比好可愛~>///<)》之銘言:
: 推 incoch:請問一下,他不是被降職(降為司法事務官)嗎?為何寫被解職? 05/31 22:24
: → incoch:解職感覺很像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05/31 22:25

她尚未實任法官(公務員稱之為合格實授)

只是試署

試署(候補法官五年期滿後的階段),(試署一年後就可變成實任法官)

有點接近公務員的試用人員

但司法體系還有候補法官(考試及格後的前五年)這個門檻.

而她因為被解職

但已經有司法官任用資格

所以可以降到司法事務官(請參照司法人員任用條例 20-1 )

當然法官階段就是 "解掉"了......沒了....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8.172.124.229 (05/31 23:18)

調任其他職務法源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1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
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
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
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8.172.124.229 (05/3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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