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發現,台電公司員工沒有依規定休假,以致於增加加班費及退休金支出,今天
通過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提案,糾正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從96到98年休假年度,每位員工平均可休的特別休假天數分別為
26.95天、26.86天、26.87天,但實際上平均僅休假1.02天、1.72天、1.54天,每年支領
未休假出勤加班費都超過新台幣15億餘元。
糾正案文表示,台電聲稱沒有貫徹特別休假是因為業務需要,但「沒有事先專案簽准」已
違反規定,如果台電參照行政院休假制度,包括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等規定,
預估每年約可節省加班費約3億餘元。
監察院調查也發現,台電把未休假出勤加班費納入退休金計算平均工資,導致台電96至98
年合計增加退休金支出4.33億元。
對於媒體詢問是否要求追回增加的4.33億元退休金支出,主查監委程仁宏說,不便干預行
政部門的做法,但會看台電的回覆,如果不合糾正意旨,將會對負責幹部提出質問,也不
排除提出彈劾。
【2010/12/2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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