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天數請教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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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有關休假天數計算及引據規定

目前狀況如下:

98年至104年都是機關約用人員

104年中轉約僱人員

後於106年考上公職進新單位報到

其中考上前,於106年時特休為21天

結果考上後去新單位報到時,人事認為約用人員時期的休假年資不能併入

原因是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

以後使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

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所以新單位只有認定約僱人員的時期才能併入休假年資

但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

在原單位從約用轉約僱的時候,就已經將休假天數併入

為何從約僱考上正式公職後,休假天數不能直接用上面的規定

將休假天數直接帶入正式公職,而要將約用和約僱在職天數分開計

故想請教是不是有哪邊弄錯了...還是有相關的函釋可以補足這部分說明...

不然實在很難說服我休假從21天變成7天...

而且我在原單位已經休了7天假,國旅卡都還沒刷

結果到新單位現在1天假都沒有...國旅卡也不能刷了...

非常感謝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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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7-06-19
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得併資休假,應視其是否同時符合下列3要
件:(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進用;(二)支薪方
式為按月支薪;(三)薪給支付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科目經費項
下。
Eden avatarEden2017-06-20
104年已經依樓上前輩的條款將約用併入約僱
Steve avatarSteve2017-06-24
106年初任公務人員須適用該函釋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6-27
我覺得比較不合理的是 為什麼約用約聘的年資可以在考上時
Carol avatarCarol2017-07-02
併入公務年資。那時又不具公務人員身份,重新算公務年資
應該比較合理吧?不過我不知道有什麼歷史淵源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