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年資併計 - 公職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有6年職業軍人年資(85/6/23-93/11/14)

退伍後至98年地特四等上榜,99年4月6日報到

99年8月6日合格實授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小弟99年的休假日數可以為 9/12 * 7天=5.25天嗎

亦或是一定要等到100年4月6日滿一年,才可以有休假?


另外,第 八 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

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

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小弟6年的軍職年資依上開規定可以併計,問題是何時可以併計?需要任滿一年嗎?

亦或是當下即可向人事單位提出休假年資併計的要求?

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1-01-12
99年: 5天半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1-16
100年:包含之前軍人年資下去算天數
眼睛花了 上面的年份請自動+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