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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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版主辦個投票啊,限定投票資格為實務工作者,瞭解一下民意

我突然覺得,我反而在這版的位置有點怪。

似乎目前我在念博士班,

又剛好在這議題上某程度上同意改詞。

(可是我們卻都還未討論到細膩的操作層次)

我卻發現我被打成罪惡那一邊: 不識實務的學者。

原來學者在這邊是原罪。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


可是,妙的是,

我在台灣時曾經作過六年的實務工作。

來美後,我繼續跟台灣的實務工作保持聯繫。

甚至,我還是某種程度參與台灣的實務工作(替機構寫案子)。


社工是專門職業。

學術和實務本來就不大可能截然二分。

那請問我們現在這邊正在做得是甚麼?


我竟然得提出自己曾經或者現在仍在實務界

作為"證明我不是學者而是實務工作者"的身分標示牌。

似乎只有這麼作,

我才得以還己身清白。

真諷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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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09-01-14
直接叫案主的名字 親匿一點的叫綽號 或◎先生、●小姐不就得
了?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1-17
不問理由,學者發言就該死。←我想並沒有人這樣認為
Yuri avatarYuri2009-01-21
小草可以不用這麼激動=.= 我個人也是贊成改服務使用者
George avatarGeorge2009-01-25
這跟社工提供「服務」 與求助者「使用」的概念接近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1-30
你在台灣工作這麼多年累積的經驗不會是白費的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1-30
大家就只是討論討論 尊重發言權 請不要想太多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2-02
不知有沒有記錯~個案改服務使用者好像是新管理主義提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