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改名為服務使用者?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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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唸過什麼書啦

不過在處理實務的時候我是都不會直接稱呼對方為個案啦!

都會叫XX先生 XX小姐 親屬的話都會直接稱呼XX的爸爸、媽媽、阿姨、姑姑

如果要去強調社工和個案之間不對等關係是需要被修正的

應該是從一個社工的基礎觀念開始教育起而不是只是去改一個所謂的「名稱」

除非你的評估報告要給當事人過目?跟他親自討論處遇計畫?

那不如直接寫成 X小姐 X先生 不是更好?當事人XXX、OOO不是也OK?

從「案主」改成「服務使用者」不過就是從一個意義變成另外一個意義而已

也是賦予這個稱呼一個意義阿!

對實務工作並沒有什麼差別吧!就是報告上要多打很多字

服務使用者、服務使用者之母、服務使用者之同居人之子 <===諸如此類

還有,有些案件即使他拍桌子還是恐嚇要殺全家的還是會強制介入處理

並不會因為他的不滿意就會更改服務計畫

要推動也很好阿!去修正一些觀念,但是對我個人來說是還頗沒意義的

對我來說社工和案主就是一同成長、一起討論、一起解決問題的專業朋友關係

一些有的沒的因為我沒念什麼書,所以我還真的沒想到過捏!

而且現在保護性個案越來越難做,問題越來越多元化

臺灣的社福政策和資源已經快不和所需了

兒童少年安置機構全臺灣本島都滿床了

一些有特殊狀況的小孩沒有機構要收

所以請原諒我這個實務工作者實在沒時間去思考種種

不如就交給學術界吧!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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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1-15
案主 個案的主人 這樣想的會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