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ul3G ( 靜)》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假日上課問題
: 時間: Wed Apr 7 23:02:06 2010
:
: 請問單位給公假的標準為何,有法規依據可尋嗎?
:
: 有的課一上就是好幾個週末假日,沒給公假補休
:
: 對於我們的權益似乎有所影響,所以來請教各位
:
: 有什麼辦法可以爭取這樣權益~感謝
:
: 推 jackdawliu:週末本是休假,上課自無加班補休疑義 61.67.88.118 04/07 23:14
: → jackdawliu:這是人事行政局的回覆 61.67.88.118 04/07 23:14
: 推 maniaque:若是機關派你的,屬於公假,如施行於例假日 59.104.122.135 04/07 23:25
: → maniaque:那就得給你公假補休,這是基本的... 59.104.122.135 04/07 23:25
: → maniaque:不然就是輪休,反正請依貴機關實際狀況 59.104.122.135 04/07 23:26
: → maniaque:來作討論, 59.104.122.135 04/07 23:27
: → moft:這個課讓我來上.然後.3%的餅請您喫!如何? 123.193.34.90 04/08 00:20
: 推 jackdawliu:man別亂說,人事局有解釋了 61.67.88.118 04/08 00:45
: → jackdawliu: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也說明 61.67.88.118 04/08 00:45
: → jackdawliu: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 61.67.88.118 04/08 00:46
: → jackdawliu: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等 61.67.88.118 04/08 00:46
: → jackdawliu:說明得執行職務才能補休,奉派上課不算 61.67.88.118 04/08 00:47
: 推 shiva999:列假日有執行職務過.上課倒是還沒有過^_^ 220.141.129.27 04/08 05:08
: 推 maersksea:我上課是因業務需要,所以有給公假拉 118.171.249.113 04/08 11:29
: 推 shiva999:推樓上.我上基礎訓的課.也是有給公假餒( 220.141.126.133 04/08 17:15
: → shiva999:(大家都是給公假不是嗎? 呵~ ^_^ 220.141.126.133 04/08 17:16
: 推 jackdawliu:可以給公假上課呀,週末上課但不能補休 61.67.88.118 04/08 23:57
: 推 maniaque:執行勤務是"公差",是以出差"登記 59.104.139.71 04/09 10:56
: → maniaque:公假有很多種,要是今天是機關派出的 59.104.139.71 04/09 10:56
: → maniaque:那仍屬於"機關派遣勤務之一" 59.104.139.71 04/09 10:57
: → maniaque:換句話講,若你無故不去上課,機關可以懲處 59.104.139.71 04/09 10:59
: → maniaque:而公假有"很多種"(請注意這一點) 59.104.139.71 04/09 11:00
: → maniaque:有的公假屬於公務員自己提出的,像是 59.104.139.71 04/09 11:00
: → maniaque:去參加國家考試,這種就沒有補休的條件 59.104.139.71 04/09 11:01
: → maniaque:頂多機關若有經費可以酌給"交通費" 59.104.139.71 04/09 11:01
: → maniaque:總之,有責任就必須要有補償,這是根本道理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機關發函派你去假日上課,那就是侵害公務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員周休二日的權益,就必須要給予補償(補休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阿若是公務員自己提出希望參加某某課程 59.104.139.71 04/09 11:03
: → maniaque:而機關准去,那就無侵害公務員權益 59.104.139.71 04/09 11:03
: → maniaque:是你"自願跳火坑的,怪誰呢~~~"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個人是不清楚採購法的課程是屬於哪一種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所以還是要依實際情況來認定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總之這論點在人行局也是說得通的... 59.104.139.71 04/09 11:04
: 推 Players0305:推M兄,假日"奉派"去上課,是可補休的 210.241.83.125 04/09 13:24
: 推 jackdawliu:樓上有函嗎? 講這麼多 115.43.30.243 04/09 21:55
台端既然這麼固執,這麼愛"ㄏㄢ/",那就請您一次"ㄏㄢ/"個夠吧
(不要說啥,都講這是基本道理了,頭腦還這麼硬邦邦,要是台端是
擔任人事業務,那敝人還真為貴機關的同仁感到"不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
在假日得否補休疑義一案
一、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
一節,查考試院(四六)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
規定:「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
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
為第四條)所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討會、講
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
,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
,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
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
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
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
,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 <-(請從這邊開始看)
,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
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
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
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
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
,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人
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
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
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
順道一提,上開釋函是敝人在看到台端義正詞嚴的伸手要"ㄏㄢ/"
花了大概 "兩三分鐘"上人事行政局翻出來的.
台端既然連這 "兩三分鐘"都花不起,那敝人也不好意思怪台端嘍~~
歐,對了,敝人對於原 PO 那一串推文,可是在沒有看過上開釋函
下,根據"所認知的人事法規邏輯"下做出的合理推斷..........
竟然推文推的跟人行局釋函這麼接近??
so,夠屌吧??
--
: 標題: [請益] 假日上課問題
: 時間: Wed Apr 7 23:02:0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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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單位給公假的標準為何,有法規依據可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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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課一上就是好幾個週末假日,沒給公假補休
:
: 對於我們的權益似乎有所影響,所以來請教各位
:
: 有什麼辦法可以爭取這樣權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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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ackdawliu:週末本是休假,上課自無加班補休疑義 61.67.88.118 04/07 23:14
: → jackdawliu:這是人事行政局的回覆 61.67.88.118 04/07 23:14
: 推 maniaque:若是機關派你的,屬於公假,如施行於例假日 59.104.122.135 04/07 23:25
: → maniaque:那就得給你公假補休,這是基本的... 59.104.122.135 04/07 23:25
: → maniaque:不然就是輪休,反正請依貴機關實際狀況 59.104.122.135 04/07 23:26
: → maniaque:來作討論, 59.104.122.135 04/07 23:27
: → moft:這個課讓我來上.然後.3%的餅請您喫!如何? 123.193.34.90 04/08 00:20
: 推 jackdawliu:man別亂說,人事局有解釋了 61.67.88.118 04/08 00:45
: → jackdawliu: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也說明 61.67.88.118 04/08 00:45
: → jackdawliu: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 61.67.88.118 04/08 00:46
: → jackdawliu: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等 61.67.88.118 04/08 00:46
: → jackdawliu:說明得執行職務才能補休,奉派上課不算 61.67.88.118 04/08 00:47
: 推 shiva999:列假日有執行職務過.上課倒是還沒有過^_^ 220.141.129.27 04/08 05:08
: 推 maersksea:我上課是因業務需要,所以有給公假拉 118.171.249.113 04/08 11:29
: 推 shiva999:推樓上.我上基礎訓的課.也是有給公假餒( 220.141.126.133 04/08 17:15
: → shiva999:(大家都是給公假不是嗎? 呵~ ^_^ 220.141.126.133 04/08 17:16
: 推 jackdawliu:可以給公假上課呀,週末上課但不能補休 61.67.88.118 04/08 23:57
: 推 maniaque:執行勤務是"公差",是以出差"登記 59.104.139.71 04/09 10:56
: → maniaque:公假有很多種,要是今天是機關派出的 59.104.139.71 04/09 10:56
: → maniaque:那仍屬於"機關派遣勤務之一" 59.104.139.71 04/09 10:57
: → maniaque:換句話講,若你無故不去上課,機關可以懲處 59.104.139.71 04/09 10:59
: → maniaque:而公假有"很多種"(請注意這一點) 59.104.139.71 04/09 11:00
: → maniaque:有的公假屬於公務員自己提出的,像是 59.104.139.71 04/09 11:00
: → maniaque:去參加國家考試,這種就沒有補休的條件 59.104.139.71 04/09 11:01
: → maniaque:頂多機關若有經費可以酌給"交通費" 59.104.139.71 04/09 11:01
: → maniaque:總之,有責任就必須要有補償,這是根本道理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機關發函派你去假日上課,那就是侵害公務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員周休二日的權益,就必須要給予補償(補休 59.104.139.71 04/09 11:02
: → maniaque:阿若是公務員自己提出希望參加某某課程 59.104.139.71 04/09 11:03
: → maniaque:而機關准去,那就無侵害公務員權益 59.104.139.71 04/09 11:03
: → maniaque:是你"自願跳火坑的,怪誰呢~~~"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個人是不清楚採購法的課程是屬於哪一種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所以還是要依實際情況來認定 59.104.139.71 04/09 11:04
: → maniaque:總之這論點在人行局也是說得通的... 59.104.139.71 04/09 11:04
: 推 Players0305:推M兄,假日"奉派"去上課,是可補休的 210.241.83.125 04/09 13:24
: 推 jackdawliu:樓上有函嗎? 講這麼多 115.43.30.243 04/09 21:55
台端既然這麼固執,這麼愛"ㄏㄢ/",那就請您一次"ㄏㄢ/"個夠吧
(不要說啥,都講這是基本道理了,頭腦還這麼硬邦邦,要是台端是
擔任人事業務,那敝人還真為貴機關的同仁感到"不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
在假日得否補休疑義一案
一、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
一節,查考試院(四六)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
規定:「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
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
為第四條)所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討會、講
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
,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
,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
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
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
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
,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 <-(請從這邊開始看)
,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
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
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
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
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
,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人
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
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
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
順道一提,上開釋函是敝人在看到台端義正詞嚴的伸手要"ㄏㄢ/"
花了大概 "兩三分鐘"上人事行政局翻出來的.
台端既然連這 "兩三分鐘"都花不起,那敝人也不好意思怪台端嘍~~
歐,對了,敝人對於原 PO 那一串推文,可是在沒有看過上開釋函
下,根據"所認知的人事法規邏輯"下做出的合理推斷..........
竟然推文推的跟人行局釋函這麼接近??
so,夠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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