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基於好奇,來這請教一怪事...
我家妹夫在A機關工作,已經由B機關發商調函來了,
而A機關也回復同意什麼日子以後再過調。
現在問題來了,B機關的派令還沒發來,
卻因為審計最近全國的調查案,告知(無知的)他踩到了公服法兼職規定,
雖然依照他目前的情形,已經找到函釋,機關「得」認為不違反該法條!!
但裁量權在A機關的上級,
所以A機關還是依該法條規定(應先予撤職),送出了停職建議函...。
這時候,B機關打電話說要發派令過來了,
A機關人事卻說...先不要發,發過來這邊也是存掉...。
請問,停職建議函送審期間 是規定不能執行商調的嗎?
難道不能像當兵一樣,在兵籍資料袋上註明後,
依規定到B機關再執行處分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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