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家都不大注意,但是刑法21條: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這裡可區分9種情況
情況1: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不加思索,戮力執行!
情況2: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但還是勉予執行。
情況3: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情況4: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情況5: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情況6: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但為了拍馬屁,
所以還是執行了。
情況7: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情況8: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情況9: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結果,大家發現沒,責任都是下級要扛!
即便吵架後,沒執行,但是可能你就要倒大楣!
人家領主管加給,卻不用負責任?
即便是情況5、9,也沒說長官負有何種責任。最多就是意圖違法...
於是刑法21條給了高階公務員許多卸責機會,
長官自覺違法、或下屬提醒有疑慮,長官都還是可以拖一票人下海。
而這票人後來為了脫罪,就可能集體包庇。
建議公家機關制度、法律要變,應該是領主管加給的人、有權的人,
要負起絕對責任,其他聽命行事的,都應該無法律責任,只負行政責任。
刑法21條把監控高階公務員的責任推給基層人員,所以才會造成總統要A錢,
會計人員要背罪.....還要一起攤還的奇聞。我之前服務的北市府某首長,
就說要弄點經費帶教育委員會的議員出國"視察"。然後中階的主管就叫我在
計畫書隱藏訊息向交通部爭取經費。結果我抗議好幾次,首長後來才說:
我只是提建議,又沒說一定要....
不過還好沒做,因為後來就發生台東縣長出國被K的事件....
總之,請各位先進一定要支持修改刑法21條,讓有權的人負責,
不要再讓無權的人來監督有權的人。感覺設此條款的人,當時居心不良!
而且此條款是官官相護的基本根源,因為當大家都被拖下水,只好一起湮滅證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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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這裡可區分9種情況
情況1: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不加思索,戮力執行!
情況2: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但還是勉予執行。
情況3: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情況4: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情況5: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情況6: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但為了拍馬屁,
所以還是執行了。
情況7: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情況8: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情況9: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結果,大家發現沒,責任都是下級要扛!
即便吵架後,沒執行,但是可能你就要倒大楣!
人家領主管加給,卻不用負責任?
即便是情況5、9,也沒說長官負有何種責任。最多就是意圖違法...
於是刑法21條給了高階公務員許多卸責機會,
長官自覺違法、或下屬提醒有疑慮,長官都還是可以拖一票人下海。
而這票人後來為了脫罪,就可能集體包庇。
建議公家機關制度、法律要變,應該是領主管加給的人、有權的人,
要負起絕對責任,其他聽命行事的,都應該無法律責任,只負行政責任。
刑法21條把監控高階公務員的責任推給基層人員,所以才會造成總統要A錢,
會計人員要背罪.....還要一起攤還的奇聞。我之前服務的北市府某首長,
就說要弄點經費帶教育委員會的議員出國"視察"。然後中階的主管就叫我在
計畫書隱藏訊息向交通部爭取經費。結果我抗議好幾次,首長後來才說:
我只是提建議,又沒說一定要....
不過還好沒做,因為後來就發生台東縣長出國被K的事件....
總之,請各位先進一定要支持修改刑法21條,讓有權的人負責,
不要再讓無權的人來監督有權的人。感覺設此條款的人,當時居心不良!
而且此條款是官官相護的基本根源,因為當大家都被拖下水,只好一起湮滅證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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