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的規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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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請問有無規定
: "機關"才可以當受文者,"單位"不行?
: 例如受文者可寫 XX縣政府 但不能寫 XX縣政府建設局 ?
: 如果是這樣的話
: 那寫 XX縣政府(農業處) 合宜嗎?
: 想說這樣可以節省收文找承辦單位的時間
: 謝謝

如果是函覆,因為會提到對方的發文號,
對方收發即可找到承辦單位,

問題在函覆的副本或非函覆類的公文,

函覆的副本又還好,若沒有配合辦理事項,多數存查,
是何單位承辦尚非難辨。

而非函覆類公文(如首辦)又沒有文號可據以辦理的公文,
則對方收發只能依經驗法則或送主官管配文,

我自己的做法是,有對方文號的不帶單位
沒文號又妾身不明,怕人家不會配的公文,
就公文頁首受文者打機關,頁尾正副本那裡機關帶(單位)
EX: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
……
主旨:
說明:
……
……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建設處)


舉這個例子
也是因為如果我要發文給同一個機關的不同單位,這樣好分辨。
有遇到法院或執行處案件的更可以了解如果你只寫○○法院,
就真的會發生公文旅行事件了,尤其是地方法院(有文號的當然比較不會)

如果你是用筆硯打公文,
在正副本打「機關名稱(承辦單位)」-括號要半型-就可以帶出上例的結果。

話說我們單位曾收到某下屬二級機關來文,
受文者:○○縣政府○○處○○科(○○姑隱之)
大家一陣哂笑,開始討論起這個文是那位長官判發的,
嗯…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看來是課長,還以為是承辦自己判行的。
(想到受文者飯糰和紅茶,長官也是不看正副本受文者的)

機關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機關印信,可以獨立發文,單位則否,
故機關底下由何單位承辦自然尊重機關內部作業,
如果有要指定對口單位,我想在正副本處以括號註明即可。

以上沒有法令依據,但翻遍文書處理手冊也沒說這樣不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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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12-18
感謝wforfree大,我有看過受文者和正本都()的,如果受文者
Steve avatarSteve2010-12-22
沒(),正本有(),主管會不會說受文者和正本"不一樣" XD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12-23
關鍵字 長官.不看.受文者XD 我想你的問題造就了我們單位
Jack avatarJack2010-12-25
收到的文,這時請適時婉轉向您長官說明吧…
Agatha avatarAgatha2010-12-25
單位可以當受文者,但是要以機關的名義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