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一位比較資深道友聊到一個問題
因為他主持的事務所有些特定類型案件不接,但他的受雇每次自案都是那個類型,要受雇
一直推掉好像也不好,但他也不希望受雇用自己所的名義去接該類型案件(覺得該類型案
件會打壞事務所名聲)
像這種狀況,他的受雇律師有可能在他的事務所地址上再自己設立一個事務所接自案,同
時繼續受雇於他的事務所嗎?
我是覺得好像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同地區兩間事務所的問題,但又不太肯定,上來問問大
家意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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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主持的事務所有些特定類型案件不接,但他的受雇每次自案都是那個類型,要受雇
一直推掉好像也不好,但他也不希望受雇用自己所的名義去接該類型案件(覺得該類型案
件會打壞事務所名聲)
像這種狀況,他的受雇律師有可能在他的事務所地址上再自己設立一個事務所接自案,同
時繼續受雇於他的事務所嗎?
我是覺得好像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同地區兩間事務所的問題,但又不太肯定,上來問問大
家意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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