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情況
某鄉公所(某區)原本預招考一個四等xx技術類科 技佐缺
但後來增列一個技士缺在四等xx技術類科內...
職等跟技士一樣 委五到薦六或薦七
(推測是因為某區 在最初並無單位提報三等xx技術類科缺 只有四等才有xx技術類科缺
而某鄉公所又急需用人 所以增列時只能把這個缺額提報在四等內)
這種情況的話 如果考上的人填選技士缺的志願.該怎麼算薪俸?
感覺很像賺到了..因為考四等的考試.就可以填到三等的職缺.
不用跟考三等的人拼得你死我活..這種情況該怎麼解釋呢? 是否違反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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