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專家:
有關國際貿易付款問題,小弟有問題如下,還煩請解答,說聲謝先。
若從國外廠商(A)進口物品,透過代理商(B)將物品銷售給台灣客戶(C)並進行售後
服務之商流:
Shipper:A
Cnee:C
原則上及理論上需由C付款給A,但若B與C協議好,貨款由B先付款給A,另外C再將貨款分
期付款給B,請問這樣在國貿上(例:進口報單、Invoice、實際買賣行為等)可行嗎?會
有違法之問題嗎?
就我的認知,只要B與C之間協議好即可。
不好意思,煩請解答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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