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現在我司A與B公司皆有物品要送同一個客戶,
因為這個客戶的貨款是分別支付給A, B 2家公司,然後
要求在我司(A)一起裝櫃, 原本是想說請B開發票給我們即可,
但會計師是說,因為我們實際上沒有付款給B公司,只收到發票,
這樣是嚴重瑕疵.....被抓到會罰很重....
我上網查奇磨知識, 有查到以下回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1910803
其中的第2點:
2.你們可以到送貨到C,請C併櫃,請他們在報單嘜頭上加註 item x 是由
xxx公司所提供,統編xxx,此項為xxx出口申報使用,非本公司出口項目,本
公司僅代為運送........請他們做兩份出口證明,一份他們用, 一份你們
申報用,不過你會知道他們公司的商業機密,不知他們肯不肯,另外如果他
們的報單上的term是CIF(內含時),報單上每個item的台幣單價就會
被CIF term所影響到,所以在報關前,請他們先把報單傳給你們核對,你們出
口的那個項次的台幣金額是不是你們要的,如果不是就要修正後再傳EDI.
這個答覆好像比較適合我的情況,所以是不是請報關行加註上述資料,並
多申請一份出口證明即可? 那B公司就不用開立發給我們囉?
是這樣子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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