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則家暴新聞,有名婦女被前夫殺死
這名婦女生前還上過電視節目泣訴自己前一段婚姻受到家暴的經歷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尤其是專業的律師朋友,對這種社會上長久以來
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有什麼看法?
家暴法對被施暴者的保護到底發揮多大的功能?對施暴者的制裁處分
到底夠不夠或即時性如何?法律上有沒有太多的漏洞或死角空窗期?
律師界能不能團結起來,不要幫這種婚姻暴力的施暴者辯護?
但我想應該很難吧,最近IMF的總裁去給人家性侵,這種爛人都有
律師要出來幫他辯護了,而且好像還是個幫麥可傑克森打贏官司的名
律師.....
不知道各位律師在接某些案件的時候會有雖不違反法律,但卻與自己
內心的道德感情嚴重矛盾的情形出現過嗎?
還是任何案件皆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優先,內心純粹以法律為思考?就
好像一句話說的,在商言商,律師業也應該『在法言法』,為自己的
當事人尋求最高的法律利益,不管這傢伙幹下什麼天怒人怨的事都一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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