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前情提要就不引了 直接講結論
參採情形
探討公務人員可否籌組工會,應從問題的本質、面對的挑戰及解決方案等三面向,分析可
歸納之事實與見解、聚焦需要解決的問題與需要被回應的需求,及提出初步建議方案,經
初步綜整如下:
一、問題的本質應在於公務人員(受僱者)希望有與政府(雇主)對等討論的機會,能夠
發聲、表達意見,保障工作權益。
二、需要解決問題,例如需要突破公務人員與勞工在法制規範屬性等方面之不同,考量對
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之衝擊、政府部門預算之限制與財政之負擔等。
三、初步建議方案有四:
(一)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之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二)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人員籌組工會。
(三)針對公務人員結社權另立新法。
(四)維持現行法制,惟具體改善工作條件。
後續推動規劃
本議題除涉及本部主管「工會法」之修法議題外,且事涉考試院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等行政機關之權管範疇,擬將所有蒐整資料彙集後,分送權責機關,規劃完整配套
機制,列為修法或施政之參考。
大家最近可能關心年改勝過工會
但恕微臣姿質駑鈍,這樣算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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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情形
探討公務人員可否籌組工會,應從問題的本質、面對的挑戰及解決方案等三面向,分析可
歸納之事實與見解、聚焦需要解決的問題與需要被回應的需求,及提出初步建議方案,經
初步綜整如下:
一、問題的本質應在於公務人員(受僱者)希望有與政府(雇主)對等討論的機會,能夠
發聲、表達意見,保障工作權益。
二、需要解決問題,例如需要突破公務人員與勞工在法制規範屬性等方面之不同,考量對
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之衝擊、政府部門預算之限制與財政之負擔等。
三、初步建議方案有四:
(一)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之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二)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人員籌組工會。
(三)針對公務人員結社權另立新法。
(四)維持現行法制,惟具體改善工作條件。
後續推動規劃
本議題除涉及本部主管「工會法」之修法議題外,且事涉考試院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等行政機關之權管範疇,擬將所有蒐整資料彙集後,分送權責機關,規劃完整配套
機制,列為修法或施政之參考。
大家最近可能關心年改勝過工會
但恕微臣姿質駑鈍,這樣算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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