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一個律師倫理的問題
假設今天有一個Y事務所的A律師曾經承辦過一個案件,對造是X事務所
後來訴訟繫屬中,X事務所找了B律師來當合夥人,但沒掛該訴訟的委任律師
B律師待了一陣子就離開X事務所,跑出去自己開所,
訴訟仍然繫屬中還沒結案,但A律師從Y事務所離職,如果去B律師那邊上班
這會違反倫理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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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有一個Y事務所的A律師曾經承辦過一個案件,對造是X事務所
後來訴訟繫屬中,X事務所找了B律師來當合夥人,但沒掛該訴訟的委任律師
B律師待了一陣子就離開X事務所,跑出去自己開所,
訴訟仍然繫屬中還沒結案,但A律師從Y事務所離職,如果去B律師那邊上班
這會違反倫理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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