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被要求每天提早30分鐘到校
因為加班是以時計
而保訓會有提到 如果不足一小時 可由機關以"補償"方式處理
想請教這30分鐘可否累計為加班時數(應該不可行)
或是各位版大能夠提供貴校解決做法 供我參考呢?
感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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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被要求每天提早30分鐘到校
因為加班是以時計
而保訓會有提到 如果不足一小時 可由機關以"補償"方式處理
想請教這30分鐘可否累計為加班時數(應該不可行)
或是各位版大能夠提供貴校解決做法 供我參考呢?
感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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