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有問題想要請假
我知道勞基法規定,一週上班不得超過40小時,兩週是84小時
我們公司會排人值班,每個月一次4小時(有10個人在輪)
可是最近228不放假,也沒有給雙倍薪,說補假補在2/25(六)
然後2/4(六)是補春節某一天假期
這樣一來,需要值班的週六只剩下兩個
因此從平常的2~3人變成5個人在四行倉庫發呆:p
總之不管怎樣就是一定有值班
問題是值班是4小時,228放假是一整天,可以這樣抵掉嗎?
而且我們又沒有因為這些國定假日的補假就減少上班時數
昨天又得知3/29不放、4/4不放
這樣是合法的嗎?
ps. 228沒放,227也就自然沒放,別人是連假,我們是廉價,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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