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終止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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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約中的採購案,被檢舉違反採購法第50條,

已請廠商說明,他們無法提出明確證據,目前打算終止契約,

和依採購法101-103條辦理,請問

1.如果廠商不服終止契約的決定,他們應該是依契約裡的履約爭議

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等,或因機關的終止契約決定為行政處分(

辦公室裡前輩說是這個),要提訴願?

如果是申請調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記載中救濟時間是多久?

2.終止契約通知和停權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嗎?

(我的認知是終止契約和停權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對嗎?)

3.請問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有什麼要注意的?

第一次辦這種案子,很怕程序上會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輩能多提點,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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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6-06
先看看解除契約會不會造成機關或社會更大的損害...(但書)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6-10
所謂的明確證據,是要證明第五十條的哪一項???
Lydia avatarLydia2019-06-14
照條文是 發現,那....你們是要廠商證明自己有違反規定?
還是要廠商證明 沒有違反規定???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6-15
那,惡魔的證明 總該聽過吧
Zanna avatarZanna2019-06-15
https://i.imgur.com/u5qa2rV.jpg
如果廠商難搞,又無符合50條之但書,直接依101條處理,
之後再停權解約,並要求必要賠償。
Steve avatarSteve2019-06-17
終止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喔!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6-21
看不懂問題,50條是要廠商怎麼證明??不懂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6-25
會被檢舉基本上就是3、5款,所以直接走101程序比較快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6-26
要注意最近的修法有修到這部分喔
Una avatarUna2019-06-28
契約終止或解除爭議走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訴,停權處分
走異議/申訴/行訴,兩者可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