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送文件期限認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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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一個工程的設計過程會有基設 細設等文件需要提送

契約書內原則上都是寫一個指定的天數內要提送

請問這個天數是怎麼認定呢?

以7天為例 假設到期日是1/1

1. 1/1廠商一定要函送到機關
2. 廠商函上的日期是1/1
3. 1/1廠商有資料給機關(email寄也算)

哪一種才對呢?

如果又牽涉到 A文件要通過 才能做B文件

那7天的開始起算是:

1. 審A文件的審查會開完並且通過開始算

2. A文件審查通過的函文到廠商手中開始算

3. 機關發函的日期開始算

好像有點複雜...希望有經驗老到的前輩可以解惑 感謝!!

另外 假設提送文件真的晚了幾天(但標案如期竣工)

這種情況還是一定要罰嗎.. 有時候晚幾天真的很難認定...

被稽核到是行政疏失還是有大麻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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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5-09-10
這種通常契約會寫的很清楚,再翻翻吧。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9-11
技術服務契約有些有限認定方式 看合約怎麼寫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9-13
如果用詞是__日內"送達"機關 那就比較明確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