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一個工程的設計過程會有基設 細設等文件需要提送
契約書內原則上都是寫一個指定的天數內要提送
請問這個天數是怎麼認定呢?
以7天為例 假設到期日是1/1
1. 1/1廠商一定要函送到機關
2. 廠商函上的日期是1/1
3. 1/1廠商有資料給機關(email寄也算)
哪一種才對呢?
如果又牽涉到 A文件要通過 才能做B文件
那7天的開始起算是:
1. 審A文件的審查會開完並且通過開始算
2. A文件審查通過的函文到廠商手中開始算
3. 機關發函的日期開始算
好像有點複雜...希望有經驗老到的前輩可以解惑 感謝!!
另外 假設提送文件真的晚了幾天(但標案如期竣工)
這種情況還是一定要罰嗎.. 有時候晚幾天真的很難認定...
被稽核到是行政疏失還是有大麻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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