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因故打算辭掉公職,開始注意相關權益,
其中注意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本人的狀況是這樣的:
97年12月普考分發到勞保局,一直做到98年2月1日,
後來因為高考分發的關係,實務訓練也還沒期滿,所以以辭職事由離開勞保局。
然後在98年2月2日高考分發到一般行政機關任職,一直到現在~
如果依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再辭職,領回的錢比較多,
但現在有個疑問~勞保局那段公保年資,到底有沒有繳付退撫基金??
如果有的話,我就今年12月辭職,
但如果沒有的話,我就要等明年2月再辭職了!
請版上的大家協助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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