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代理本科室主管職務
但因為是假日媽媽的關係
每個星期五固定請下午趕車回去看小孩
最近人事室跟我說
根據法規
要代理”連續10日”以上才能領主管加給
也就是不算星期六日,要連續10個工作天
才能領主管加給
但是我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最後說到
”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這裡的奉准給假,包不包括休假呢?
我的理解是,我休假的時候不算入工作日,但是是代理連續啊
只要我加起來有10天就可以了吧
但是人事室說這樣就斷掉了
到底是怎樣啊
希望有人事人員幫忙解答一下
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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