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業務上碰到ㄧ件事 業務有牽涉到停車場
有民眾經營遊覽車的工作 他本身有ㄧ塊地 是用來停遊覽車的
而那塊地是屬於甲種建築用地(不能當交通用地使用 就是拿來供遊覽車停車使用)
所以他像我提出申請 說能不能就照著已前的模式 (且提供 持續使用之證明
比如 繳水電費 里長證明等)
我們主管是說 只要 他把1.甲種建築用地變更地目為交通用地 "或
"2. 提供持續可使用證明
便給他過 (但使用持續證明就那幾份文件也很難就此認定是持續使用 而
至於變更地目的話 應該是會使土地價值降低的樣子 所以地主 應該就是選2.利用持續
使用之證明申請過關)
這案件好像是要用到非都市計畫法 但由於我不熟悉 我是新人 所以就上網來問各位前輩
我該去問誰呢? 內政部地政司?
我過幾天會與 我們的財政跟地政一起去現場會勘吧
ps:地主沒被檢舉 只是 他好像要申請什摸補助 但卡在我這邊
現在ㄧ整個沒有頭緒該怎麼做
請各位學長前輩 指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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