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這幾天看到土木人討論區有關爭議處理原承辦和長官口頭交辦的案例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原文如下:
我單位有承辦人商調後,
他現有一個簽因拖太久
處長要我照原簽繕打及壓我職章
裡面是廠商不服98年工程被扣款乙案
前承辦原簽意思是要照律師意見陪錢了事
但我初步了解是廠商因當時設計錯誤數量達10.59%
商調委員會認為超出契約規定10%但又只多0.59%不到1%
所以依比例原則不應該扣那麼多錢
但契約規定1就是1
商調委員會根本是強坳
我看根本是要我們公家陪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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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依照目前變更設計的相關規定~
工程實做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者,其愈10%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
契約價金~
今天問題在於這多出的0.59%要不要付,依照商調委員會的結果是賠錢
但是如就法律上的效力似乎不夠有力,是否有必要走上仲裁或提起訴訟這一條路呢??
引用自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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