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假提前請的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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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節錄內容如下: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3.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是以,倘請畢產前假,於分娩前得申請部分娩假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換言之,原PO可依身體當時狀況,分次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娩假十二日為限

至原PO詢問若規劃一次請畢部分娩假十二日,然尚未生產者,

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假別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機關長官核准

※ 引述《evon7144 (evon7144)》之銘言:
: 大家好~
: 因為預產期是1/18號,想要提前請產假,依規定可以提前請12天為限,
: 所以打算1/4號開始請,到1/18號共請11天,
: 問題是如果我1/18號甚至到1/19號都還沒生產,不就違反了請12天為限的規定,
: 還是有其他方法可解??
: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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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5-11-07
最硬的市府都聽過有人提早好幾個月請
Freda avatarFreda2015-11-10
我同事8月多就請了XDDDD 這幾天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