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剛任公務員不久
是在業務單位工作
最近科長要我簽一個預算勻支的簽
因為對預算不太了解
想請問一下大家科長要求的是否合法?
有一個中央補助的計畫
經議會通過的墊付案的預算原本編列如下(金額是假設的)
用途科目別 金額
業務費 100,000
臨時人員酬金 20,000
委辦費 80,000
因為現在單位要多請幾個臨時人員
(原本的預算沒編這個項目)
要用的科目:臨時人員酬金部分經費不夠
而委辦費的部分還有剩餘
所以臨時人員酬金不足的部分想以委辦費勻支
年底再辦理追加減預算轉正
不知道這是合理的嗎? 因為這案子的主計承辦人覺得怪怪的
因為本來就沒編這個項目(多請幾個臨時人員)
但我們科長又跟主計的科長講好了 感覺會過主計這關
所以只好來板上請教一下懂預算的大家
關於這點有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參考
希望會計或是審計的朋友們可以幫幫忙
不想到時候出事變成我的問題(簽是我簽的)
感恩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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