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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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我的疑問在後面那部分

因為字面意思可以做成兩種解讀(中文真奇妙)

1.假設150萬之採購,不得拆成75+75

2.假設19萬之採購,不得拆成9.5+9.5


我自己的解讀是2可以1不行

因為19萬本身就是本要點的規範對象,並沒有「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

但就是那個"分批"意思很奇妙,到底是不能分(2)批75+75,還是不能"把19分成2批(9.5+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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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11-27
假設你明知今年要用掉 110萬的碳粉夾
但你卻用 12次小額採購,來規避採購法
Yedda avatarYedda2016-11-27
一百萬以下,機關裁量權雖沒比十萬以下來的高
但還是可以自己選
Lydia avatarLydia2016-12-01
公告金額=>100萬
十萬到一百萬區間,公開取得報價單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12-04
這法條約束的是 2 ,而非 1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12-09
至於 1 ? 在採購法裡面已經有規範(第14條)
Hazel avatarHazel2016-12-09
本單位主計都會認定1.2都不行
Andrew avatarAndrew2016-12-12
它的授權是採購法第23條 名稱也叫未達公告金額當然不
會有1的情形 公告以上就要走GPL18-22 不能反過來説查
到兩個75萬案子應合併 所以要用這條 公告以上不得意
圖分批是GPL14辧
Agnes avatarAgnes2016-12-13
2絕對不可以,但很多人用,哈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12-14
作決定前,建議先想想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分開採購的理由。
Enid avatarEnid2016-12-15
審計會先找上……
Jacky avatarJacky2016-12-16
2很常見...不過除非上級決定,不然1等於辦兩次標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12-20
應該不或有人特地拆成像1的情形吧
Susan avatarSusan2016-12-23
樓上,怎會沒有呢.......評選案
Gary avatarGary2016-12-26
2很多人這樣幹啊,這個月向A小額採購小提琴
Irma avatarIrma2016-12-28
2個月後向B採購鼓壹批 4個月後向C採購長笛一批
Cara avatarCara2016-12-29
2個都不行 重點是前面意圖規避啊
Oscar avatarOscar2017-01-01
10萬以下自己隨便購買,你不要亂拆帳變成10萬以下
明明是同一案卻要分開採購,這就是規避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01-02
不然都拆一拆不就好了 要採購法幹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