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令生效日最後一天遇到星期日
感謝大家認真思考我的問題, 事實上我對銓敘部函釋的見解跟w大一樣, 只是想說來版上求證一下, 事後我也向我們單位人事詢問, 他們似乎不知道(或沒注意)這個問題, 所以無法得到正解。 只是這則函釋有另一個重點就是 自接奉任狀之次日開始算一個月, 派令發文日是1/18,但因隔天適逢禮拜六 所以我簽收到派令的時候已經是23號了, 最後雙方人事都同意從24號開始起算, 也不用去argue行政程序法第48條的問題, 未來如果版友針對遇假日順不順延這件事有正解,煩請至版上分享, 可以造福遇到類似困擾的版友們。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whynotme (弭麒麟)》之銘言: : : 先看法規的部分 : : ==================================================== : : 銓敘部97年9月9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函 :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 : 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 : : 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宰相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 : 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 :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款 :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 :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 :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 : 以其次星期一 上午為期間末日。 : : ===================================================== : : 以上 : : 如果你的派令生效日就是發文日 : : 則報到時間應為生效日次日(1月19日起起算1個月內) : : 也就是2月18日應為最後報到日 : : 即使最後報到日為假日的話 : : 也可順延到假期結束後的次日上班日 : : 前面講的都是法規 : : 但是我商調時遇到要調離及調任2單位的人事單位 : : 顯然對法規及解釋函並沒有正確的解讀 : : 為了避免剛到新單位就要拿著法條去爭執 : : 或事後甚至要找上保訓會 : : 最後我就提前去報到了 : : 我建議你先將前述的規定和新單位的人事確認一下 : : 瞭解一下他們的看法 : 可以告訴原 PO 一件事情 “不行” : 因為法令無規定“假日不能報到”,而且報到是“人”來報到 : 遠古前受訓時,保訓會老師曾經討論過這個情況 : 若報到時碰到停止上班上課,報到者可以到值班警衛櫃台找人作證 : 最好還在登記簿上留下自己名字跟想要做的事情“報到”. : 最好還可以電話通知人事室派人來受理報到,若沒來? 那就上面弄完後 : 可以下班走人 : 該留的證據留下來,機關才能夠認定你有在當天報到的“事實” : 簡單講,你手上拿到的是 【令】 ,不是【函】 : 用個比喻啦,國家調度軍隊去打仗,下的是不是【軍令】?? : 難道部隊指揮官可以回應國防部說: : 【那天周休二日耶禮拜天,能不能禮拜一再去呀?? 】 : 總之,服務法第8條已經明確的告訴你了, : 別再想說靠行政程序法可以延到禮拜一, : 你名下的記錄永遠會留著你欠一天報到.. : 銓敘部退撫會都會記著 你少一天上班,年資中斷. : 不然,隨便生個理由 如 痔瘡無法搭車,辦理延長報到吧… : 或者是像 whynotme 網友講的,先去報到,不要讓這種事情發生 : 報到之後要請幾天假回來幫忙,那就是原PO的事情了………. : (也沒有人說…新機關不能派原PO出公差去原機關幫忙…:D) :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8.171.237.110 (01/25 13:30) : 推 WINKAO:推 之前有遇過新機關是在1月1日成立 要當天去跟警衛報到 01/25 16:46 : 推 koller:年資中斷到底會有什麼損失阿 01/25 19:50 : 推 whynotme:原PO的狀況最後報到日明明是2/18星期一 01/25 20:48 : → whynotme:請問m大對銓敘部解釋令的解讀是? 01/25 20:49 : → whynotme:銓敘部解釋函,行政程序法,前述任一項的解釋 01/25 20:52 : → whynotme:都能合理合法的讓原po在星期一報到 01/25 20:53 : → whynotme:真不敢相信身為人事人員的m大竟有這樣的認知 01/25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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