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律師法第24條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
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一位被告在偵查中委託我辯護,
採開庭次數計費,
惟開第一次庭後早已超出約定付款期間,
當事人仍不願付款。
為免將來開第二次庭當事人仍不付款,
造成損失擴大且來不及在10日前終止委任,
此時,請問各位道長:
1.我可否先依律師法第24條之「正當理由」終止委任?
2.如當事人「不同意終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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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
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一位被告在偵查中委託我辯護,
採開庭次數計費,
惟開第一次庭後早已超出約定付款期間,
當事人仍不願付款。
為免將來開第二次庭當事人仍不付款,
造成損失擴大且來不及在10日前終止委任,
此時,請問各位道長:
1.我可否先依律師法第24條之「正當理由」終止委任?
2.如當事人「不同意終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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