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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是第244題
依據第三十六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一段所說的不生效力是指背書不生效力 還是金額之一部分背書這個條件不生效力呢
因為上課做的筆記中是寫一部分/條件不生效力 但背書行為依然有效 想知道是不是我失神聽錯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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