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工作在面試時,人力銀行雖標示為約聘,面試官於面試時告知僅是試用期意思,
約聘期滿便會轉正職,約聘期間併入轉正職後的年資計算中。
就在合約屆滿的前一個月,突然被告知因表現不佳確定不續聘。
HR表示依勞基法第18條二款,我不能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當然不要想資遣費。
可是我的工作是長期的例行工作,
個人向HR主張依第九條而言,我的勞動合約非屬定期合約。
HR一再強調我簽立的是有工作起迄日的「定期契約」,
該契約訂定了期限,就是第18條。
是否屬定期契約應由工作內容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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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期滿便會轉正職,約聘期間併入轉正職後的年資計算中。
就在合約屆滿的前一個月,突然被告知因表現不佳確定不續聘。
HR表示依勞基法第18條二款,我不能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當然不要想資遣費。
可是我的工作是長期的例行工作,
個人向HR主張依第九條而言,我的勞動合約非屬定期合約。
HR一再強調我簽立的是有工作起迄日的「定期契約」,
該契約訂定了期限,就是第18條。
是否屬定期契約應由工作內容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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