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攝影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lna (MayC)》之銘言:
: 設計與插畫的物件在簽約時約中提到:
: 甲方(客戶)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甲方同意乙方以個人作品展覽之事由,公開受聘於甲方所完成之著作。
: 但是網路上查一下看到著作人格權好像不能轉讓?
: 但又有看到提到著作人格權如果簽約給對方資格,
: 那設計師連宣稱這作品是自己的都不行了 ?
: (但是合約裡面有補一句"同意乙方以個人作品展覽之事由"是表示沒問題嗎?)
: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能回答呢?先說聲感謝^^\


根據著作權法第
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意思說 如果是個人創作

作品誕生之時著作人即享有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不一定是屬自然人 也可能屬於法人



再來 回到轉讓一事

多數攝影比賽常常有一條規定(我還滿常看比賽規定 但不大參加)

需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還有不少會附加說 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第四節

有關著作權部分

包含印刷 發行等權力

當一旦簽署著作權讓與

表示說 作者不得公開使用這個作品

如果再附加說 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意思說

你再也不能使用這作品(甚至可能原檔也會被拿走)


我的解讀是

一旦簽了這類(著作權轉讓) 自己孩子就不再是自己的拉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