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何謂'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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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5條
第五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
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
法院法官為限。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的意思是當3年律師並有薦6任用資格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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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11-06-18
法官的職系應該是司法行政吧....不是阿貓阿狗薦六都算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06-20
似乎沒有明文職系2字
Emma avatarEmma2011-06-23
沒錯呀,要先知道,法官是編"司法行政職系"
Elma avatarElma2011-06-24
其他職系能不能調任司法行政??不行的話就不具該職系任用
資格啦....
Bennie avatarBennie2011-06-28
換言之,理論上三等檢察事務官歷練+3年律師歷練
Jake avatarJake2011-07-03
要是寫職系才奇怪吧.... ^_^
Dora avatarDora2011-07-04
不過,海巡行政跟司法行政視同一職組,安全職組可調司法行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7-08
不過寫這麼多,這些都只是門票而已,就像是....
阿一般行政職系跟人事行政職系可以相互調任呀...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07-11
不過一年有幾個人從一般行政調任到人事行政職系? ^_^
Ula avatarUla2011-07-14
門票跟調得過去是兩碼事 XD
Elma avatarElma2011-07-15
法官的職系不是檢審嗎?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1-07-17
歐....阿知~~不過若是審檢,那就沒有其他職系可以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