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請問何謂'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 考試Christine · 2011-06-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法官法第5條 第五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 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 法院法官為限。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的意思是當3年律師並有薦6任用資格嗎?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Elma2011-06-18法官的職系應該是司法行政吧....不是阿貓阿狗薦六都算Michael2011-06-20似乎沒有明文職系2字Emma2011-06-23沒錯呀,要先知道,法官是編"司法行政職系"Elma2011-06-24其他職系能不能調任司法行政??不行的話就不具該職系任用資格啦....Bennie2011-06-28換言之,理論上三等檢察事務官歷練+3年律師歷練Jake2011-07-03要是寫職系才奇怪吧.... ^_^Dora2011-07-04不過,海巡行政跟司法行政視同一職組,安全職組可調司法行政Regina2011-07-08不過寫這麼多,這些都只是門票而已,就像是....阿一般行政職系跟人事行政職系可以相互調任呀...Michael2011-07-11不過一年有幾個人從一般行政調任到人事行政職系? ^_^Ula2011-07-14門票跟調得過去是兩碼事 XDElma2011-07-15法官的職系不是檢審嗎?Blanche2011-07-17歐....阿知~~不過若是審檢,那就沒有其他職系可以過去了Related Posts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社工員國安局考試報名國安局考試報名關中:黑官漂白,不容再發生關中:黑官漂白,不容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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