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違法!
你的主管應該是政務官
不然怎會講出這種外行話
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與3款說明很清楚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意思就是
1.簡薦委不得強迫跨官等降調
2.六職等可以調任五職等之職務
但仍必須以六職等任用
更何況妳是依法請育嬰假
這種政府內的腐敗壞蛋!
準備好錄影器材
挖個坑讓他跳
整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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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舟之魚不游支流 鴻鵠高飛不集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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