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貼上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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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我的單位要買超過公告金額的"工程用沉水泵用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
而"工程用沉水泵用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有國家標準(CNS 9813)
但是CNS 9813裡面就是有包含到性能,安全,符號,標示等的檢驗規定
那麼,依照採購法條文的規定
我是應該要把國家標準寫進我的規範內嗎?
假使寫進去了,會違反"不得限制競爭"的規定嗎?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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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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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我的單位要買超過公告金額的"工程用沉水泵用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
而"工程用沉水泵用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有國家標準(CNS 9813)
但是CNS 9813裡面就是有包含到性能,安全,符號,標示等的檢驗規定
那麼,依照採購法條文的規定
我是應該要把國家標準寫進我的規範內嗎?
假使寫進去了,會違反"不得限制競爭"的規定嗎?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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