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每年固定期程都會發"機器做成的大量行政處份",
印製案是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因為行政處分有時間上的限制(期程上該哪天寄出,就要哪天寄出),不可能讓廠
商逾期交貨,事後再來罰逾期違約金(沒意義),
所以為了避免有些廠商不自量力, 資本額只有100多萬的(只有合約總額的1/4,
1/5)也來低價搶標 ... 造成後續履約的困擾,
有沒有可能直接採用限制性招標? 直接找廠商來議約?
綜觀採購法第22條,根本沒有一款適用這種情況 ====> 印刷這種東西,技術含量不高,
品質都差不多, 根本不可限制競爭
但, 很多人堅持,
很多地方(比較鄉下的地方政府), 這種情形都採限制性招標(找郵局or中華電信這
種泛官股印刷廠商,信賴度比較高),
有可能嗎?
是他們在唬爛, 還是偶的採購法還沒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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