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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過告訴狀,直接遞給台北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要不要隱名,不讓被告知道我資料
檢察官開庭時,先讓我進去,再讓被告進去
我們沒有同一時間進去
檢察官問報價、金額
所以建議可以先詢問,取得報價
甚至詢價時,詢問律師費
這樣應該更容易成
我有個想法
修改律師法,授權律師公會
這種法律諮詢網站,律師公會可以要求標示主持律師、律師名字
如果不是律師
律師公會可以要求以白底紅字,字型20,在螢螢左上角標示「本網站無律師」
另外有個想法
金管會一直想修法,改掉本票不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避剝暴力討債
(但銀行跟租賃公司除外)
為什麼不改為經律師認證過的本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詳細辦法可以由公會訂定,甚至認證後的文件,送公會存查
公會也可以收個小規費
一、解決金管會的問題。是暴力討債,律師敢見證的,就懲戒律師
二、憑什麼你銀行跟租賃公司就可以除外,是不會花錢找公證人嗎
三、這樣和解就一定要找律師或公證人參與,否則不能強制執行
也不會不具備合理性
公證法,公證人公證都可以強制執行了
律師見證+書寫本票,並不會比較不嚴謹
這樣律師業務明顯增加
歷屆律師公會理事也不知腦子在想什麼
是腦殘不懂市場
還是阻力很大推不動
覺得我該出來選個理事造福大家
是說下屆什麼時候開始報名參選?
文聯團當選這麼久了,是有幫大家爭取到什麼嗎?
選我就對了
單一入會,個人認為是捨本逐末
單一入會,入會費/年費,可能會降低,但不可能完全是零
基於各地公會的維持,不可能新加入別公會,是零成本
就像公司
公司營業額上不去
接下來做的
就是省東省西
問題在於市餅不夠大,有能力的人是去把餅做大
在那東省西省
一年是能省出多少錢?
把餅做大比較實在
商標代理人也是公會很廢的一件事
外國公司強制在台灣要有商標代理人
但商標代理人並沒有限律師
於是商標+專利
但有商標、專利的是哪類人?
公司。公司=反覆有法律爭議,不像自然人做一單就結束
結果前陣子律師公會出函,說律師不能跟商標專利事務所合夥
那你當初就應該商標代理人限律師
專利事務所若只剩專利,掀的浪也不大
律師有商標帶來客,案源也會相對穩定
代書就更不提了
從日據時代就從日本帶來代書制度
在香港的律師朋友跟我說
香港沒律師,設定抵押都是找律師樓做
1件收1萬港幣
在鬼島我們收1件1萬台幣好了
不動產移轉高峰是40萬件
假設有10萬件要設定抵押
這產值就10億了
打官司是87分不能再高了
不知那些人是無腦沒想到
還是日子過太爽不需要想
還是真的有想到,但推不動
另外國人的法律習慣,有時候是從電影電視來的
台北律師公會靠邀你會員人多
那叫全聯會出錢拍影片嘛
跟各公會收錢
會員費用在法律業務廣告,很合理啊
會員大家都有好處
形象廣告播個幾次
大家就會覺得寫遺囑要找律師
大家就會覺得辦繼承要找律師
深植人心
這樣市場不就餅做大了
※ 引述《bancose (改變)》之銘言:
: 雖說直播已不稀奇
: 不過非律師招攬業務會不會有問題呀?
: 剛好看到這個直播,不知道有無問題?
: https://i.imgur.com/aTP7FM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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