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要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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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書函釋: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60004154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96年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書函辦理。
局長 周弘憲
銓敘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
主旨:承詢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簡述: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
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
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應於l個月內核准,
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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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舟之魚不游支流 鴻鵠高飛不集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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