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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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在接法扶案的道長們今年報稅的福音嗎


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
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六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
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
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之:
一、律師:百分之三十。但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收入為百分
之五十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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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4-30
謝謝分享!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05-01
請問現在一件沒申報還是以40000計算,所以是課4000
嗎?
Noah avatarNoah2018-05-03
直轄市用40,000,其他縣市用35,000。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5-04
今天下載試算資料,費用率還是沒改啊......是要自己
手動修正的意思?
Mia avatarMia2018-05-06
也沒辦法手動修正阿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5-07
可以,修改選為9A-27法扶案件收入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5-09
可以手動修正(再輸入一次法扶給付總額就會自己跳出正確的
金額了)
Hardy avatarHardy2018-05-10
感謝樓上道長指導修正方式!!
Connor avatarConnor2018-05-12
不好意思 請問非訟案件要報多少呀?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8-05-13
感謝提供資訊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5-15
請問各位,法院指定辯護有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