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張士傑) - 金融業討論
By Freda
at 2009-03-13T21:16
at 2009-03-13T21:16
Table of Contents
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 (內容經整理)
(作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教授張士傑)
1.規範財務資訊揭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為IFRS),委託會計基金會研究「第1階段保險
合約會計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包括保險商品分類、會計政策變動、負債適足
性測試、禁止提列負債性質的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再保險資產減損等,台灣GAAP制定原
則由美國GAAP轉向歐盟的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公布的
會計準則,而依IASB所公布的目的「針對社會大眾利益,建立單一高品質、可比較資訊、
同時符合一般目的財務揭露之國際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於是成為新增的會計準則公報,
即40號公報,其精神完全依據IASB所制定之觀念架構,規範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
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之資訊,預期達到符合決策者需求與內容可被利害關係人了解的
品質。
財務資訊揭露也帶給產業立即的衝擊,40號公報實施後,產物保險公司對新簽署的保險契
約將禁止於負債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減少對於公司盈餘之
衝擊,第一階段仍然維持原先累積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於負債項目,整體產業除電腦系統更
新需要時間外,未來將檢討各項準備金基於監理要求的提存方式、實務精算處理準則及財
務資訊揭露標準。
2.影響商品會計分類
40號公報實施將影響壽險公司對於商品的會計分類,現有部分保險商品無顯著保險風險者
將分類為投資合約,依公報內容規範其會計處理將視為負債,而非保費收入,此將衍生該
類保險商品之課稅議題。整體而言,壽險公司必須正視IFRS 4於第二階段的影響,結合整
體產業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基於台灣90年代前所販售之保險商品大多為高預定利率終身保險,與歐洲地區保險商品為
投資連結型保險不同,未來第二階段適用公平價值評估負債,對業務發展與負債評價將產
生巨大衝擊。同時我國保險商品以長年期終身險為主,保險商品之負債評價若與資產不一
致時,將因評價利率不同產生損益波動。
由於避險效益對於公司價值提升可以評估,保險人減少財務報表波動的經營策略將不會形
成次佳的資產配置;為反映隱含選擇權成本的保險契約,投資風險將大量移轉至保單持有
人,因此保險人發行保險商品的存續期間將縮短,當然保險契約的功能與銀行定存目的不
同,保險市場不能置身於資本市場外,如何有效達到互補功能,將視各監理機關平衡產業
發展的重要課題。
3. 保險會計公報實施後,對投資人帶來效益
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公司收益率時,二者差額利率所造成公司的虧損
,即稱為利差損。保險契約之存續期間長達20到30年,由於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不利於保單
持有人的設計屬性,壽險公司不會承受立即之流動性風險,加上現階段財務資訊揭露標準
,無法詳實呈現保險公司經營者之實際績效,既使公司存在利差損,也沒有即時適當地反
應至財務報表,使得整體產業的長年期保單利差損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財報呈現獲利之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潛在虧損或是經理人隱藏獲利,除公司內部負責
人及經理人外,外部利益關係人難以透過公開揭露之財務及業務資訊得知,如果企業存在
財務窗飾行為,自然會產生顯著之資訊不對稱疑慮,直到IFRS 4之實施與國際接軌後,才
有可能掀開保險產業如同古希臘神話中潘朵拉的神秘盒子。
我不會用彩色字,請大家自己找重點吧^_^
--
http://www.wretch.cc/blog/tzen1010我的部落格 歡迎參觀
改寫李煜《虞美人》
政策搖擺何時了,虧損知多少?
馬上不好亂轟轟,台股不堪回首月明中!
套牢股票應猶在,只是股價改;
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盤台股向下游。
--
(作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教授張士傑)
1.規範財務資訊揭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為IFRS),委託會計基金會研究「第1階段保險
合約會計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包括保險商品分類、會計政策變動、負債適足
性測試、禁止提列負債性質的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再保險資產減損等,台灣GAAP制定原
則由美國GAAP轉向歐盟的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公布的
會計準則,而依IASB所公布的目的「針對社會大眾利益,建立單一高品質、可比較資訊、
同時符合一般目的財務揭露之國際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於是成為新增的會計準則公報,
即40號公報,其精神完全依據IASB所制定之觀念架構,規範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
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之資訊,預期達到符合決策者需求與內容可被利害關係人了解的
品質。
財務資訊揭露也帶給產業立即的衝擊,40號公報實施後,產物保險公司對新簽署的保險契
約將禁止於負債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減少對於公司盈餘之
衝擊,第一階段仍然維持原先累積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於負債項目,整體產業除電腦系統更
新需要時間外,未來將檢討各項準備金基於監理要求的提存方式、實務精算處理準則及財
務資訊揭露標準。
2.影響商品會計分類
40號公報實施將影響壽險公司對於商品的會計分類,現有部分保險商品無顯著保險風險者
將分類為投資合約,依公報內容規範其會計處理將視為負債,而非保費收入,此將衍生該
類保險商品之課稅議題。整體而言,壽險公司必須正視IFRS 4於第二階段的影響,結合整
體產業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基於台灣90年代前所販售之保險商品大多為高預定利率終身保險,與歐洲地區保險商品為
投資連結型保險不同,未來第二階段適用公平價值評估負債,對業務發展與負債評價將產
生巨大衝擊。同時我國保險商品以長年期終身險為主,保險商品之負債評價若與資產不一
致時,將因評價利率不同產生損益波動。
由於避險效益對於公司價值提升可以評估,保險人減少財務報表波動的經營策略將不會形
成次佳的資產配置;為反映隱含選擇權成本的保險契約,投資風險將大量移轉至保單持有
人,因此保險人發行保險商品的存續期間將縮短,當然保險契約的功能與銀行定存目的不
同,保險市場不能置身於資本市場外,如何有效達到互補功能,將視各監理機關平衡產業
發展的重要課題。
3. 保險會計公報實施後,對投資人帶來效益
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公司收益率時,二者差額利率所造成公司的虧損
,即稱為利差損。保險契約之存續期間長達20到30年,由於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不利於保單
持有人的設計屬性,壽險公司不會承受立即之流動性風險,加上現階段財務資訊揭露標準
,無法詳實呈現保險公司經營者之實際績效,既使公司存在利差損,也沒有即時適當地反
應至財務報表,使得整體產業的長年期保單利差損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財報呈現獲利之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潛在虧損或是經理人隱藏獲利,除公司內部負責
人及經理人外,外部利益關係人難以透過公開揭露之財務及業務資訊得知,如果企業存在
財務窗飾行為,自然會產生顯著之資訊不對稱疑慮,直到IFRS 4之實施與國際接軌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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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李煜《虞美人》
政策搖擺何時了,虧損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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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09-03-15T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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