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r板主的罷免活動已經開始了 - 公職
By Caroline
at 2010-10-10T08:46
at 2010-10-10T08:4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lovebaby (寶寶愛我)》之銘言:
: complains沒有申訴過版主
: 這個罷免無效
: 版主還是可以依法繼續當我們的版主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這裡並沒有限制須發起人本人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始得提出罷免,我個人已經提出申訴過,也得到小組長定案判決了。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有限制發起人之事項,規定應該明確。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例如這裡就有明確限制。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這裡也是對發起人之限制事項。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這條規定指有效罷免案,但連署票數未通過之處置。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單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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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lains沒有申訴過版主
: 這個罷免無效
: 版主還是可以依法繼續當我們的版主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這裡並沒有限制須發起人本人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始得提出罷免,我個人已經提出申訴過,也得到小組長定案判決了。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有限制發起人之事項,規定應該明確。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例如這裡就有明確限制。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這裡也是對發起人之限制事項。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這條規定指有效罷免案,但連署票數未通過之處置。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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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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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0-10-11T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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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0-12T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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