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中間商)之前跟 A廠商買料, 付款方式以國外信用狀買FOB term
A廠商出口報關過船舷後由我們(中間商)負責海運這一部份,
出口報單就秀我們的名字, (都是台灣公司, 附上的INVOICE會有台灣賣台灣的痕跡)
然後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說這樣子不行吶, 會有幫助 A廠商逃漏稅的嫌疑
但是報關行又說可以, 我們的上游也說在半年前就都可以了, 可是海關那邊沒有明文規定
我也覺得應該可以, 不然台灣的貿易商要怎麼生存?
總不可能所有廠商都讓上游知道客人的名稱吧??
這筆我們要做佣金收入, 可是會計師事務所很堅持出口報單上買方的名字要做國外廠商
請問, 是否有人可以舉出相關法規來證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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