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house出庭為訴代獲不付懲戒 - 律師工作討論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6-04-23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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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nicelad: 以後就自己來成立人力派遣公司自己派遣自己吧吧,公會都 04/23 13:28
: → nicelad: 不不用加了一毛會費也不用出,還是可以執業,超棒 04/23 13:28

在邱律師的案例中,邱律師與其公司間為僱傭關係,在公司為當事人之情況下,由邱律師
擔任公司之代理人且不以律師名義(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
人者。」)進行訴訟,邱律師所受任者亦非其他第三人之案件;

而nicelad大所舉之「成立人力派遣公司派遣自己」,請問是處理公司自己為當事人的案
子嗎?

如果是的話,那應該比照邱律師的案例;如果不是的話,那nicelad大所指的應該是他人
之案件委託人力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師進行訴訟?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屬於媒合平台(類似評律網、法律諮詢家),而不介入律師與當事人之
間之委任關係,在現行制度下,似乎不能認為因為律師受雇於派遣公司而免去入會之義務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屬於受當事人委託,再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師進行訴訟,我認為在以下情
形及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比照上開案例處理:

(1)委託之範圍如係單純「代為尋找適任之律師」;且
(2)不以律師名義進行訴訟;且
(3)審判長許可;且
(4)沒有穿律師袍;且
(5)未經舉發

那麼解釋上的確應可循此路徑規避入會問題。

其實真的大可不必現在就下結論,律師懲戒規則第19條以下還有覆審程序,我認為邱律師
的公司並不是不幫邱律師出這筆會費,邱律師應該是已經抱著聲請釋憲的準備在打這場硬
戰,不僅可以確立企業律師的法律上地位,也可以釐清現行律師法關於加入公會之問題。

或許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抱持著不同的立場,我也試著想過如果換作另一方的立場,也會覺
得某些我所主張的實際上漠視了另一方的權益,比如有中南部的公會聲明部分資深律師根
本不會使用網路,因而所作成之(如此次單一公會全國執業)問卷不具客觀全面性。

我總想著,這些資深律師在某個時代中也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腳色,甚至可能在那個時代做
了某些事情而產生了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效益,只是時日久遠,我們無從考究,而若有那
麼一天,我可能成為那樣的資深律師時,我已經與下一個世代的年輕律師們產生了資訊上
的隔閡,發生極為嚴重的代溝時,年輕世代或許聽不到我的聲音,也不想知道我的想法,
那我應該會感到相當難過。

有沒有彌補這種憾事的方法?我想應該是有的,公會應該能夠扮演起世代律師溝通的橋樑
的,如果這些根本不會使用網路的律師仍然存在,那我猜想他也不會留存email,所以我
至少可以推定有留email的會使用網路,只要公會有人會使用excel,那麼就可以去撈撈看
哪些律師真的都沒有在使用網路,那麼我們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去徵詢他們的想法和意見,
而這絕對不是多麼困難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我很清楚,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口號下,部分律師公會的擔心,在於欠缺經費來源下
,要如何維持公會之運作,開個燈、倒杯水都是成本,更何況公會常設人員之薪資,場地
之租金,但是我也真的認為,是時候該合併報表了,不然至少,也該是全國律師公會加速
推行兼區制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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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6-04-27T19:44
如果單一入會且會費是繳給全聯會,最好會有公會支持

in house出庭為訴代獲不付懲戒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6-04-22T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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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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